昨天,公眾號;淘法網(wǎng)發(fā)布文章《湖南律師開啟全國首例法官懲戒委員會認定法官故意違反職責案》。文章稱,國慶節(jié)上班后的第一天10月8日,有律師根據(jù)當事人的委托向湖南省法官懲戒委員會提交申請,請求認定長沙市望城區(qū)法院某法官在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時故意違反職責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這應該是《法官法》規(guī)定設立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以來,首例律師請求認定法官違反法定職責案。
根據(jù)文章介紹的基本案情:
王某向原告李某丈夫杜某借款95萬多,后李某起訴王某歸還上述款項。王某提交了93萬還款給杜某的還款協(xié)議和銀行轉賬憑證,但一審法官卻認為,;拿老公的錢還給老公不行,要還給老婆才有效,判決王某還款行為無效,要繼續(xù)向李某還款。
一審敗訴后,王某上訴至中院。長沙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在李某、杜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將錢還給老公應認定為還款完畢,故二審改判撤銷了望城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判令王某已償還的93萬元不需再向李某償還。
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不僅違反了基本的法律規(guī)定,甚至;違背了人之基本常理,事出反常,必有妖孽,而絕不是法官觀點不同。
根據(jù)《法官法》規(guī)定的,;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yè)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辦理案件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并提出法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律師向湖南省法官懲戒委員會提交申請,請求認定長沙市望城區(qū)法院法官在辦理一民事案件時故意違反職責和法律。
律師也希望能借此案提醒極個別法官:任何事情都不要突破底限,突破底限就要承擔責任。
今年4月23日修訂、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法官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yè)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分別是:
《法官法》第五十一條也規(guī)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盡管《法官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但應該與之配套施行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至今未見頒布施行,有的只是201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根據(jù)《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第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辦公室設在高級人民法院的;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jù)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處理。,只是;根據(j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悲劇的是,剛頒布的《法官法》及原有的《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均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或律師申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法官違法辦案及重大過失造成嚴重損失的異議調查啟動權。
早在2012年的法院建設;三五綱要里,最高法就提到了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2018年1月22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又提出,;要出臺錯案責任追究具體辦法,對符合問責條件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問責。要健全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發(fā)揮好懲戒委員會作用,增強問責權威性和公信力。。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提到,;健全完善法官懲戒制度。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推動在省一級全面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研究制定法官懲戒工作相關規(guī)定,健全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工作銜接機制,......最高檢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guī)劃》則明確提到,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研究出臺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健全檢察官懲戒制度,明確懲戒的條件和程序。
可見,出臺適應司法改革后的法檢官錯案責任追究辦法,還在路上。員額制度下,法官究竟有沒有人來管理、懲戒,有,這就是省級懲戒委員會,懲戒程序尚在制定中!!
法官辦案的責任追究,并不是沒有規(guī)定,而是文件不少。先是有1998年8月26日頒布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再有2015年9月21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fā)〔2015〕13號),還有2018年12月5日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法發(fā)〔2018〕23號】,均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自覺接受人大、政協(xié)、媒體和社會監(jiān)督,依法受理對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舉報、投訴,并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總結以上規(guī)定,需要追究法官審判職責的,應該分四步走:
1、一般由院長、審判監(jiān)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院長委托審判監(jiān)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經(jīng)審查初步認定有關人員具有本意見所列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2、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經(jīng)調查后,認為應當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并報送省(區(qū)、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3、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jù)調查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并提出審查意見,
4、相關法院根據(jù)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懲戒決定。
此外,法官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法官違反審判職責以外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
總之,在適應《法官法》配套的懲戒事項具體程序出臺之前,按照現(xiàn)行的法官審判責任追究規(guī)定,當事人或律師直接向省法官懲戒委員會投訴法官違反審判職責,并沒有依據(jù)。如果認為法官違法審判職責,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進行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提交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問題在于,這種由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的處理模式,是否給予了當事人提出異議并進行救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法律救濟,對法官不履行職責的,只能向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請監(jiān)督,是否合理?
新修訂的《法官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法官懲戒委員會這一組織形式,根據(jù)規(guī)定,其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yè)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數(shù)。,是否能由此給予當事人或律師獨立的異議調查啟動權,打破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由所在法院調查認定的局面,構建起法官履職獨立調查制度?
律師向省法官懲戒委員會調查認定法官違反法定職責,現(xiàn)行規(guī)定下,估計會無疾而終,最多是移交所在法院調查處理。但是,這個事件也反映出,當事人乃至律師,對;法官懲戒委員會充滿了期待,希望構筑起涉案法院之外獨立的法官履職調查制度。
司法改革后,法官、檢察官施行動態(tài)的員額制,一個蘿卜一個坑,如何將德配其位、能配其位的法檢官選拔出來,淘汰掉其中的濫竽充數(shù)者,直接關系到司法公信力、案件審判質量,科學合理、有效懲戒的錯案責任追究制,無疑是精煉司法隊伍、選拔司法人才的必要途徑。